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昨日对该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
□ 据新华社电
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4日对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。这部法律草案的名称已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。
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、国资委研究认为,草案主要是针对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、保障国有资产安全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出的规定,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已广为使用,将本法名称定为“企业国有资产法”更为恰当。
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法名称改为“企业国有资产法”;同时,将草案有关条款相应修改为: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,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,对国有独资公司、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规定了严格的条件。
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还增加条款,明确规定“在涉及关联方交易、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,当事人恶意串通,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,该交易行为无效”;并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。